刑法财产刑适用和执行

  律师说法     |      2021-04-22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可以给罪犯一定的惩戒教育,又可以避免罪犯在关押中受其他罪犯恶习的影响,特别适用于处罚经济犯,因而罚金刑的适用有代替短期自由刑而且日益扩大的趋势。笔者拟通过梳理财产刑的有关规定,明确当前执行程序和规则。

 

  一、财产刑的定义和种类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是指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其中:

 

  没收财产是法院判处强制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

 

  罚金是法院判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财产刑的适用限制

 

  《刑法》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2014年11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据此,财产刑在适用方面主要有如下限制条件:

 

  一是,没收财产仅限于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对于归属于其他人(包括亲友)所有的财产不得没收。对于罚金刑的适用对象是否也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刑法“罪责自负”的适用原则,实践中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财产。

 

  二是,没收财产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得将被执行人服刑期间或是刑满释放后所取得的财产予以没收。

 

  三是,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时,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三、财产刑的执行程序

 

  财产刑的一般执行程序是:

 

  首先,确认生效的刑事判决中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具体财产刑的内容。依据2000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条的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其次,调查犯罪分子名下的个人财产情况。此时需要对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情况进行分析(即“析产”)——对于犯罪分子独有的财产直接纳入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则需要进行分析,确认其中应归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部分,将该部分纳入可执行财产的范围。以夫妻情况为例。若丈夫为犯罪分子、被判处罚金400万元,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为1000万元,则按照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一人一半”的划分原则,首先确认1000万元中的一半500万元归属于妻子所有,另500万元为丈夫(犯罪分子)所有,后再针对丈夫所有的500万元执行400万元的罚金刑,但需保留犯罪分子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最后,由一审法院对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执行财产刑。

 

  四、犯罪分子的财产无法足额缴纳罚金时的处理

 

  我国《刑法》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该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据此,判处的罚金刑,可以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但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

 

  若被执行人未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后续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包括后来获得的工资、退休金等),在扣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后,其余钱款仍会予以追缴。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经犯罪分子申请并提交社区、村委会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若犯罪分子的现金无法足额缴纳罚金,但其有个人住房时,我国法律也对此作出了处理规定。

 

  我国《刑法》对上述情况没有直接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2005年1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犯罪分子被判处200万元罚金,但犯罪分子与其妻子只共有50万元现金以及唯一一套价值1000万元房产为例。

 

  首先,依据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的原则,执行法院确认50万元现金中的25万元为犯罪分子个人财产。

 

  其次,犯罪分子可自行变卖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如变卖价格为1000万元),并转而购买较低价值的房产(如自行购买价值600万元的房产);对于两个房产之间的差价400万元(1000万元减去600万元),确认其中的一半(200万元)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则这200万元连同之前的25万元共225万元,在扣除犯罪分子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后,即是200万元罚金刑的执行对象。

 

  若犯罪分子拒绝自行变卖房产,且执行法院找不到犯罪分子名下的其他财产,则执行法院可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情况下,执行犯罪分子与其妻子的共有财产。如,执行法院可为犯罪分子联系当地的政府公租房、廉租房等(房屋租期一般为5至8年,相应租金需要由犯罪分子负担),保障其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后执行法院可强行处理犯罪分子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对于处理所得的钱款(如卖得900万元),法院确认其中的一半450万元属于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该450万元连同25万元现金共计475万元,在扣除犯罪分子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相应房屋租金后,即是200万元罚金刑的执行对象。

 

  五、对犯罪分子财产的执行顺序

 

  2014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因此,对犯罪分子的财产刑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顺序执行